(2017)豫172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朱朝莲申请执行驻马店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莲,驻马店财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朱朝莲,男,193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建设街4号22。被执行人驻马店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齐峰,公司经理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民终8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朱朝莲申请执行驻马店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5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