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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227号申请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森,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住新疆昌吉市。本院在执行王森罚金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森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王森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11执227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郝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