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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委赔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玲一案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委赔监14号朱玲:你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赔偿委员会(2016)苏05委赔7号不予受理决定,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苏州园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批手续审核不严,公安机关报捕已超期限羁押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苏州园区检察院赔偿你人身健康损失、精神损失、误工费以及信用损失27万元。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苏州园区检察院对你作出的是不批准逮捕决定。你以苏州园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报批审核不严等为由,要求园区检察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你若认为对你超期羁押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苏州中院以你没有向苏州市检察院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为由,从刑事赔偿程序上审查决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