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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姜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帅,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2015年因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2点多,被告人姜帅到本村邓某家玩,进入邓某家发现家中无人,遂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便到最西屋翻动衣橱,在衣橱内盗窃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姜帅的供述、失主邓某的陈述、赵军营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帅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被告人姜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事发后,被告人姜帅认罪态度较好,以给失主打工用工资抵顶的方式弥补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综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姜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亚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