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程飞平、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飞平,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9财保43号申请人:程飞平,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委托代理人艾贵平,江西书童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经济开发区浅水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勤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程飞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冻结18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衡卓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章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