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关于李继发与普为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发,普为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发,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红河县。被执行人:普为收,女,1981年7月5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继发与被执行人普为收合同纠纷一案,红河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9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继发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查询了被执行人普为收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普为收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继发申请的货款3000元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龙雄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