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某2与张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碧,女,汉族,1954年4月11日生,系张某1之母,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汉族,1964年1月12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女,汉族,1986年1月11日生,系张某2之女,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1与被上诉人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8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2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张某1同意张某2撤回起诉,并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张某2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某1撤回上诉;二、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8906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张某2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张某2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张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旭东审 判 员 陈 娟审 判 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红平书 记 员 曾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