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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9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陆杨忠与吴冬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杨忠,吴冬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000号原告:陆杨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杨忠与被告吴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