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时红娟、巩桂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红娟,巩桂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时红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巩桂宁,男,汉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巩桂宁与孙倩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桂宁或其配偶孙倩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