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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冷某与邹某、邹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邹某,邹滨,王永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483号原告:冷某。法定代理人:刘梅(系原告冷某之母),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华锦生活区4号楼8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志敏,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被告:邹滨,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被告邹某之父。被告:王永华,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被告邹某之母。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初,威海高新怡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冷某与被告邹某、邹滨、王永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冷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员  焦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