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301王延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301号被执行人:王延礼,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王延礼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582刑初211号���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延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王延礼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延礼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延礼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关于王延礼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延礼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志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