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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思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思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丁洪发,邵显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春雷,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蓝思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洪发,男,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邵显群,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安徽蓝思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蓝思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丁洪发、邵显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7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