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才绍棠、才文申请执行康莉、韩嘉峰、辛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绍棠,才文,康莉,韩嘉峰,辛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才绍棠,男,6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才文,男,3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康莉,女,51岁,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韩嘉峰,男,26岁,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辛宇,女,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才绍棠、才文申请执行康莉、韩嘉峰、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康莉、韩嘉峰、辛宇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