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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蔡忠锥、李友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忠锥,李友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忠锥,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李友汉,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忠锥与被执行人李友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2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执行人李友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忠锥借款本金30000元,即自2016年12月起,于每月25日前各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止(上述款项汇至开户名为蔡忠习,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96的账户);二、如被执行人李友汉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申请执行人蔡忠锥可要求被执行人李友汉以尚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且申请执行人蔡忠锥可就被执行人李友汉尚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上述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月19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友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友汉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友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