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国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358号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交行花园2-3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珠。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被告:张国臣,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公司)与被告张国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建龙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国臣的告诉。本院认为,建龙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张国臣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臣的告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