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冯树果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果,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民初556号原告:冯树果,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成年,汉族,现住。原告冯树果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冯树果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树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吿给付原吿欠款32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30日被告购买原告的纸箱,共欠原告3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XXX未提交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了欠款物品、数额、时间。本院认为,XXX没有提交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欠款的存在,故对冯树果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纸箱款人民币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