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代某某申请宫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被执行人:宫某某。本院在执行(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执行人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宫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某某本金X万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宫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的X万元债权未能实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在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