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卫胜、高福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卫胜,高福良,崔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胡卫胜,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高福良,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崔振红,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卫胜与被执行人高福良、崔振红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