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二强与张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强,张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423号原告:刘二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恒,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星,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张庄居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强与被告张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二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二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二强负担。审 判 员 滕胜利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一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