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二强与张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强,张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423号原告:刘二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恒,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星,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张庄居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强与被告张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二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二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二强负担。审 判 员  滕胜利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一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