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仁兆、王仁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兆,王仁龙,姚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保15号申请执行人:王仁兆,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仁龙,男,1964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姚德芳,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兆与被执行人王仁龙、姚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申请的财产,即坐落在来安县新安镇墩塘巷60号5室的房屋依法进行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保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