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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仁兆、王仁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兆,王仁龙,姚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保15号申请执行人:王仁兆,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仁龙,男,1964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姚德芳,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兆与被执行人王仁龙、姚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申请的财产,即坐落在来安县新安镇墩塘巷60号5室的房屋依法进行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保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