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中国与杨宏图、吉林省伟铭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国,杨宏图,吉林省伟铭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2938号原告:郭中国,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宏图,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伟铭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夏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绍光,该公司副经理。原告郭中国与被告杨宏图、吉林省伟铭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铭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2月10日、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中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杨宏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国、马立军,被告伟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绍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中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宏图、伟铭公司赔偿郭中国二次手术治疗费30000元、误工费21333元、护理费11167.2元、营养费7500元、住院伙食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46435.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3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141935.84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宏图、伟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伟铭公司是事故工程的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杨宏图。2016年5月10日,郭中国受杨宏图的雇佣给伟铭公司的消防安全工程施工,在2016年5月12日的工作中,由于杨宏图的错误指挥,导致郭中国被砸伤,致郭中国左胫排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当日,杨宏图将郭中国送往长春君安医院救治,但检查病情后并没有给郭中国安排手术,因为杨宏图当时为了骗保。2016年5月17日,杨宏图将郭中国转至中日联谊医院南湖分院治疗,该院依据长春市君安医院的检查结果为郭中国安排手术,郭中国住院至2016年7月27日。杨宏图辩称,郭中国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郭中国的诉讼请求。另外,郭中国身体受到伤害,其自身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伟铭公司辩称:伟铭公司与杨宏图之间没有关系。伟铭公司没有雇佣过郭中国,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伟铭公司也没有违法分包给杨宏图。郭中国与杨宏图之间是什么关系,伟铭公司不清楚。伟铭公司与长春市新劳务有限公司有协议,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间,伟铭公司承包了某公司的消防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杨宏图。2016年5月10日,郭中国受杨宏图的雇佣给伟铭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2016年5月12日,郭中国在工地抬管子时被砸伤,致郭中国左胫排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当日,杨宏图将郭中国送往长春君安医院救治,该院检查郭中国伤情后并没有实施手术治疗。2016年5月17日,杨宏图将郭中国转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南湖分院治疗,该院依据长春市君安医院的检查结果为郭中国实施了手术治疗。郭中国住院至2016年7月27日出院,共住院71日,住院费用由杨宏图支付。在诉讼中,郭中国提出申请鉴定,经本院办理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1.郭中国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郭中国此次损伤的误工期限评定为150日;3.郭中国此次损伤后以1人护理90日为宜;4.郭中国损伤的营养期评定为75日。”郭中国支付鉴定费3300元。另查明,郭中国系农村户口,其经常居住地为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1105号安居小区2-7栋2单元704室。发生伤害事故时,尚未满60周岁。再查明,伟铭公司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郭中国投保了相关保险,保险期间:“2016年05月14日零时起至2017年05月13日二十四时止。”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郭中国在雇佣期间其身体受到损害,故作为雇主的杨宏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伟铭公司称其与案外人启新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雇佣郭中国,其仅提供了协议(开庭后),该协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劳务派遣关系,尤其还曾为郭中国办理过保险事宜,由此伟铭公司作为事故工程的承包人,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杨宏图。郭中国又受雇于杨宏图为该工程提供劳务,并在劳务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故伟铭公司和杨宏图应对郭中国身体所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杨宏图主张的郭中国对其损害后果存在过错问题。因杨宏图未提供郭中国在劳务过程中,其身体受伤害存在过错的证据,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责任,故认定郭中国对自身伤害后果不存在过错。郭中国的损失,依其每项诉讼请求,依法评定如下:1.二次手续费。庭审中郭中国未提供其将发生二次手术及产生二次手术必要性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责任,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2.误工费。依据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郭中国的误工期限评定为150日。由于郭中国未提交其近3年来平均工资及工作性质的证据,故其误工标准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120.82元/日×150日=18123元;3.护理费。根据郭中国的护理期限为1人护理90日,的鉴定意见,确定护理费为:120.82元/日×90日=10873.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依医疗机构的病历,郭中国共住院72日,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日×72日=7200元;5.营养费。根据郭中国的营养期为75日的鉴定意见。营养费为100元/日×75日=7500元;6.残疾赔偿金。根据郭中国外伤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结合郭中国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春市,故郭中国的伤残赔偿金为:24900.86元/年*20年*10%=46435.64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郭中国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必定给其带来精神上严重损害后果,但其主张10000元过高,应酌定保护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鉴定费。根据郭中国提供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票据,确定鉴定费3300元;9.律师代理费。根据郭中国提供的律师代理费票据,结合行业收费标准,该收费数额符合收费标准,故确定其代理费8000元。上述各项数额合计106432.4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宏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郭中国误工费18123元、护理费1087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营养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46435.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3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106432.44元;二、吉林省伟铭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郭中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7元,由郭中国负担688元,伟铭公司和杨宏图负担3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