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长希与樊丽萍、余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希,樊丽萍,余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377号原告:许长希,男,生于1971年11月22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金,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丽萍,女,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被告:余坤山,男,生于1963年8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许长希与樊丽萍、余坤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长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立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