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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与谭桂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谭桂春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107号原告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法定代表人汪盛万,职务站长。被告谭桂春,男,(自然简历不详),农民,现住宝清县青原镇东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诉被告谭桂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宝清县水务局青原镇水利站负担。审判员  孙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