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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合娟、刘会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合娟,刘会占,李会玲,刘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被申请执行人刘合娟,女,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会占,男,1956年9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会玲,女,1979年9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海云,女,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合娟、刘会占、李会玲、刘海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0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合娟、刘会占、李会玲、刘海云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付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