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与自贡市伟杰法兰管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自贡市伟杰法兰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737号原告: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侯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永,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伟杰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敖伟,总经理。原告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自贡市伟杰法兰管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