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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兰天生与连引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天生,连引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兰天生,农民。被执行人连引和,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天生与被执行人连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4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执行人连引和归还申请执行人兰天生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10月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连引和归还申请执行人兰天生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万元,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并由被执行人连引和缴纳案件受理费85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初字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