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吕君美、王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君美,王船,张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君美,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船,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张松松,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吕君美与被执行人王船、张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475705元及违约金(以19014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215565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32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船、张松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船所有的鲁B×××××福特牌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60000元包含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546元,余款自2017年7月份前,每月15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5000元至付清本案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民终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