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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庆荣与骆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荣,骆振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15号原告:王庆荣,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骆振福,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梅河口市。王庆荣与骆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庆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庆荣负担。审判员  李德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旸—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