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庆荣与骆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荣,骆振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15号原告:王庆荣,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骆振福,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梅河口市。王庆荣与骆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庆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庆荣负担。审判员 李德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旸—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