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淄博博泵山泉水泵厂,博山钢联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翟所信,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曹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博泵山泉水泵厂。住所地博山区虎趵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巍,经理。被执行人:博山钢联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柳杭路27号。法定代表人:任光友,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淄博博泵山泉水泵厂、博山钢联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借款本金387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资金占用费28万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10%计算,直到还清为止),被告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月,2017年3月、6月、9月、12月,2018年3月、6月、9月、12月,2019年3月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96875.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被告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二、如被告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对剩余欠款全额申请执行。三、被告淄博博泵山泉水泵厂、博山钢联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56.00元,由被告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淄博博泵山泉水泵厂、博山钢联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17545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23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再通过银行临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淄博博泵山泉水泵厂、博山钢联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硕博泵业有限公司、淄博博泵山泉水泵厂、博山钢联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