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保忠与宋喜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忠,宋喜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623号之一原告刘保忠,男,汉族,1961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廖翠华,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喜清,女,汉族,1935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监护人谭某,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与被告为婆媳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忠诉被告宋喜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忠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刘保忠负担。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凤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