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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1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银、丁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淑兰,傅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171号之一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淑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丁淑兰,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傅银,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淑兰、傅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淑兰、傅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爽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田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