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静波与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静波,张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51号原告:肖静波,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张志成,男,37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肖静波与被告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肖静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静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肖静波负担。审判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