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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静波与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静波,张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51号原告:肖静波,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张志成,男,37岁,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肖静波与被告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肖静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静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肖静波负担。审判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