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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招领与毛礼志、冯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招领,毛礼志,冯夏程,余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685号原告:张招领,女,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毛礼志,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冯夏程,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余纪江,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招领为与被告毛礼志、冯夏程、余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毛礼志、冯夏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余纪江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11日,被告毛礼志由被告余纪江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之后,被告毛礼志未归还该款,被告余纪江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毛礼志、冯夏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冯夏程应当共同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礼志、冯夏程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招领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50000元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余纪江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毛礼志、冯夏程、余纪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章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