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张启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张启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0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广运,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丽,女,该医院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女,该医院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启颜,女,汉族,1939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再审申请人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张启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申请再审称,医院为治病救人的公众场所,应当配备卫生间,但设置卫生间的数量目前在我国并没有相关规定。张启颜在进入该院的公共卫生间的前面有两梯步宽大的台阶,且台阶旁和正前方均有警示标语“小心台阶,小心地滑”。张启颜的亲属完全可以搀扶张启颜安全入厕,但由于张启颜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等多种疾病,且张启颜及其亲属安全意识淡薄,才导致张启颜被摔伤。故,本案一、二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二审判决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该院底楼的卫生间梯步有水渍,该院的清洁人员未及时进行清理,致使张启颜踩滑摔伤,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张启颜的摔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情况,酌情由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责任的30%,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