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立松诈骗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立松,王元领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立松,男,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元领,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湖北省十堰市。2008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周立松、王元领集资诈骗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作出(2017)湘05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立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元领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立松、王元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周立松、王元领集资诈骗一案,未通知王元领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存在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7)湘05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抗迪审判员 黄彧言审判员 李东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