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恢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桂芬申请执行梁宏其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芬,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桂芬。被执行人:梁宏。申请执行人王桂芬依据本院(1998)威经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梁宏其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3万元及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无银行存款;3、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4、在本辖区内无房地产购买登记记录;5、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证的情况,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未偿还的借款3万元及息将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军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