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刘明、董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刘明,董萍,徐博吉,杨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4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高唐县。负责人:刘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强强,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明,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董萍,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徐博吉,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杨晔,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刘明、被告董萍、被告徐博吉、被告杨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