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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黎立文、黄永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立文,黄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立文,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永恒,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黎立文与黄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2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永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立文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永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永恒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黄永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永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黎立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永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黎立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