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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64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1月4日生,住淮滨县。被告:吴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8年01月08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8049M。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黄河路。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