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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子雅与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子雅,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秦子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晓峰,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李建友,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负责人:雷化民,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秦子雅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4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秦子雅土地补偿款4590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秦子雅案件受理费473.5元,并承担执行费595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我院因另案已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的账户予以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秦子雅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