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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内黄县白云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黄县白云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内黄县。负责人:晁红伟。委托代理人查文峰,内黄县。被执行人内黄县白云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王贵芳。本院根据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2016)豫0527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一案,申请人内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豫0527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