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成克国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克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554号罪犯成克国,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05)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克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4月25日、2012年1月15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成克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成克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成克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克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克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