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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0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亚男与张子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张子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0794号原告:梁亚男,女,1990年02月0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子先,男,1963年0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梁亚男与被告张子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梁亚男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表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亚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梁亚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亚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梁亚男负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