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春国、丁云箱等与任县辛店镇人民政府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春国,丁云箱,贾雪文,贾云国,贾会来,贾广存,贾占强,贾延周,贾佰林,贾雪海,贾增林,贾相省,张建亮,张梦修,张梦云,张祥善,张丰军,张守国,张永信,张守坤,张庆信,张相云,张庆永,张建甫,宋云刚,宋利强,夏俊格,宋利明,宋云强,宋云志,宋云河,宋云朋,宋邦路,宋云辉,宋长录,许建峰,许仁雪,许占良,许占省,许恒军,许建波,许恒俊,许俊波,许恒信,许存六,孟现领,许建军,许剑伟,任县辛店镇人民政府,任县辛店镇桥西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2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春国,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云箱,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雪文,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云国,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会来,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广存,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占强,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延周,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佰林,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雪海,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增林,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相省,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亮,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梦修,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梦云,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祥善,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丰军,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守国,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信,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守坤,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庆信,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相云,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庆永,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甫,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云刚,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利强,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俊格,女,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利明,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云强,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云志,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云河,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云朋,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邦路,男,194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云辉,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长录,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建峰,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仁雪,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占良,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占省,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恒军,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建波,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恒俊,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俊波,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恒信,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存六,男,194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现领,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建军,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剑伟,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诉讼代表人:贾雪海,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诉讼代表人:张庆永,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诉讼代表人:宋长录,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诉讼代表人:许建峰,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诉讼代表人:贾增林,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县辛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任县辛店镇桥西村。法定代表人:孙宏亮,该镇镇长。一审第三人:任县辛店镇桥西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任县辛店镇桥西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斌,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宋云强等48人因与被申请人任县辛店镇人民政府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3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宋云强等48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被申请人1985年镇政府建设所占用土地,在此之前归任县辛店镇桥西村第八生产队全体村民所有,即申请再审人所有。所争议的土地权属性质没有发生变化,至今也没有办理过任何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是土地经营管理权归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经营管理权的归属,应由人民政府依法确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再审申请人可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故宋云强等48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云强等48人、宋云辉、张梦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建 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寇 兴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