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东海兴源商贸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海兴源商贸中心,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7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海兴源商贸中心(组织机构代码:10244XXXX)。法定代表人:张会东,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56XXXX)。法定代表人:赵松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38XXXX)。法定代表人:赵松林,总经理。北京东海兴源商贸中心(以下简称:东海中心)与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防水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6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海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高防水公司、立高科技公司给付货款3137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立高防水公司、立高科技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立高科技公司名下有待拆迁财产,本院已查封,但因系轮候查封,无法作进一步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立高防水公司、立高科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立高防水公司、立高科技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东海中心申请执行的货款3137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3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立高防水公司、立高科技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5民初6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