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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兴洋与信阳市平桥区第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洋,信阳市平桥区第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1868号原告王兴洋,女,2008年12月2日生,蒙古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骈天民,被告信阳市平桥区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杨磊,校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学,学校总务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人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洋与被告信阳市平桥区第二小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存琴审 判 员  李玉华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启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