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耿昊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7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耿昊,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昊因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6)京0101行初11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耿昊申请撤回上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昊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元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刘明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