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肖红卫、宫润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卫,宫润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肖红卫,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宫润照,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红卫与被执行人宫润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等待被执行人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确认债务已经履行的审判结果。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