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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吴婷、林永森、刘淑云、林芯羽与被申请人王贞、施雨晴、施发社、杨西玲、赵俊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婷,林永森,刘淑云,林芯羽,王贞,施雨晴,施发社,杨西玲,赵俊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婷,女,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华州区残联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永森,男,汉族,1946年3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淑云,女,汉族,1950年2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芯羽,女,汉族,2016年4月4日出生,幼儿。法定代理人吴婷,系林芯羽之母。上列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玲,女,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贞,女,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雨晴,女,汉族,2010年8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贞,系施雨晴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发社,男,汉族,1959年2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西玲,女,汉族,1960年4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俊鹏,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吴婷、林永森、刘淑云、林芯羽因与被申请人王贞、施雨晴、施发社、杨西玲、赵俊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5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婷、林永森、刘淑云、林芯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申请人另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加重了申请人诉累。请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174254.50元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吴婷、林永森、刘淑云、林芯羽系受害人林海的法定继承人,均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故判决由赵俊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对于再审申请人吴婷、林永森、刘淑云、林芯羽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经查,一、二审确认了由被申请人在继承施玮遗产范围内的赔偿数额,但鉴于施玮之遗产尚需确认,以及继承、清偿债务属另一法律关系,故一、二审决定对本案不作处理,由再审申请人另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是最终解决该纠纷的必经程序,不存在加重再审申请人诉累之情形,因此再审申请人应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吴婷、林永森、刘淑云、林芯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吴婷、林永森、刘淑云、林芯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豪玲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