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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维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维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399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建国,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告:李维岳,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维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计964元,由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